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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来厦门投资,或从厦门取得的收入,比照适用我国现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免五减半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一免两减半
外方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型企业
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利润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税前列支外,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进口设备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购买国产设备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和所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有关条件,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设备,符合有关条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包括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出口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即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按离岸价及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税金,从企业的全部进项税金中扣除,剩余的进项税金先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不够抵的,再由退税机关办理退税。